对很多家庭来说,装修无疑是一件大事。在生活中,因为装修而起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因为装修导致家中电器损坏,有的因为邻居装修致使房屋装修受损等等。遇到这些纠纷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下面这几个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参考。
买房是头等大事,装修也是大事,一旦出现问题,就变成了折腾人的事儿。俗话说,装修一次脱层皮,装修中的辛苦很多市民都有所体会。不过,如果在辛苦的同时又不慎遭遇装修陷阱,扯上官司,就更加苦不堪言了。遇到这些纠纷该如何处理呢?
建房水泥不合格获赔30万
房屋因此不能使用,厂商经销商担责
2012年7月,阿水(化名)因为翻建自家老房子,于集美区灌口镇的经销商阿朋(化名)处购买了某品牌公司的水泥建房。房屋第一层屋顶水泥板完工后,阿水发现水泥板凝固异常,立即通知阿朋及该水泥公司人员到现场查看,确认水泥质量是否有问题。
水泥公司派人查看,该人员当众表示质量没有问题,并告知阿水可以继续建房,并承诺即使建四五层都没关系。若因水泥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不合格,水泥公司愿意赔偿阿水的全部损失。于是,阿水继续建第二层至完工。不过,阿水观察一层的水泥板,发现并不像水泥公司所承诺的那样安全,立即和阿朋去鉴定。
当年8月,阿水和阿朋委托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鉴定。9月初,该中心出具结论为:水泥质量不合格。阿水立即要求阿朋和水泥公司尽快处理,但是两方一直不予处理。水泥公司的水泥不合格导致阿水的房屋不能使用,需要拆除重建。
为维护合法权益,阿水诉至法院,称阿朋和水泥公司应该赔偿其损失约37万元。但该水泥公司辩称,阿水起诉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经集美法院一审判决,该水泥有限公司赔偿阿水各项损失300424.8元;被告阿朋应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阿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水泥质量不合格是导致讼争房屋质量问题的主要因素。由于水泥质量不合格,引发房屋质量问题,并导致房屋需要重建,延误阿水入住房屋,进而导致阿水租住房屋延期,该部分损失系因水泥质量问题而产生。本案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水泥质量不合格是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导致,故该水泥公司和阿朋承担连带责任。
装修致空调漏水遭索赔
空调仍在保修期内,销售商未及时维修也要担责
2010年3月2日,小敏(化名)和某贸易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购买了一台家用中央空调。2011年5月,小敏在使用中央空调时,发现底层影视厅空调内机溢水,遂向该商贸公司反映,要求其派人维修。但售后服务人员未及时上门维修。因溢水问题未得到及时处理,导致室内机周边吊顶、房间木地板受潮损坏。
为此,小敏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部门要求该商贸公司一定要先修理溢水问题,赔偿事宜另行协商。当天下午,该商贸公司安排维修人员对小敏反映的溢水问题进行维修,但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
经鉴定,该空调管道溢水是空调排水管在窗顶过梁弯头部位遭人为切割、水泥封堵引起排水不畅所致,修复费用为2354元。2009年12月24日,小敏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装有中央空调的房屋由该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并于2010年11月竣工验收。也就是说,小敏空调溢水是因为装修不善所致。小敏将该商贸公司和该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双方共同赔偿财产损失2万多元,并承担损失鉴定费。
法院判决:经湖里法院一审判决,该装饰公司赔偿小敏因空调溢水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24221元;该商贸公司以5000元为限对该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小敏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切割和封堵行为是该装饰公司在从事墙体饰面层施工时造成的,并由此导致空调管道排水不畅发生溢水事故。该装饰公司应就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溢水事故发生在保修期内,小敏向该商贸公司提出维修要求是合理的,作为经营者,该商贸公司应当对维修要求及时作出答复和处理,对不符合三包规定的故障,也应明确告知。
迟付工程款装修延期不赔偿
法官建议施工合同要约定装修起止时间
2012年7月30日,王女士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在当日起的五个月内以近9万元的价格装修其在海沧的新房。
王女士回忆,到了合同约定的竣工期,新房的工程却进行了不到总量的一半。
2013年6月,王女士委托律师向该装修公司寄了律师函,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清算工程款,同时提出该公司对延误工期及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共计近7万元。
该装修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签订合同当日,王女士并未按照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该装修公司仍按约进场。后期工程王女士还是没按约足额支付工程款,但该装修公司还是按工程进度进行施工。截至2012年11月30日,原先约定的工程已基本完工,而王女士所谓的工程拖延,是因为王女士增加部分施工项目且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的。
法院判决:经海沧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王女士与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王女士要求该装修公司退回多收的工程款,以及赔偿因质量问题返工、整改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0482元和未完工项目收尾工程而增加的费用25708元,因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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